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規范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,確保系統安全、穩定、高效運行,充分發揮信息系統在業務運營中的支撐作用,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,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規章制度。
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所有信息系統的運行、維護及相關管理活動,包括服務器、網絡設備、存儲設備、數據庫、中間件、應用系統、終端設備及配套設施等。
第三條 信息系統運行維護管理遵循“統一管理、分級負責、保障安全、注重實效”的原則,實行崗位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。
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分工
第四條 設立信息系統運行維護管理領導小組,由分管領導任組長,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,各業務部門負責人為成員,負責統籌協調、決策重大事項。
第五條 信息化管理部門是信息系統運行維護的歸口管理部門,主要職責包括:
(一)制定和完善運行維護管理制度、流程和標準;
(二)組織日常巡檢、監控、維護和故障處理;
(三)負責系統安全策略制定與實施;
(四)管理運維服務商及外協人員;
(五)組織應急演練和培訓。
第六條 各業務部門負責本部門所用信息系統的日常使用管理,配合信息化管理部門進行需求反饋、測試驗證和用戶培訓。
第三章 日常運行管理
第七條 實行7×24小時值班監控制度,通過網絡管理系統、監控工具對機房環境、網絡、服務器、應用系統進行實時監測,發現異常及時報告并處理。
第八條 建立日常巡檢制度,巡檢內容包括:
(一)機房環境:溫濕度、供電、消防、防水、防雷等;
(二)硬件設備:服務器、存儲、網絡設備指示燈、告警日志;
(三)系統資源:CPU、內存、磁盤、進程、服務狀態;
(四)應用系統:業務功能可用性、響應時間、錯誤日志;
(五)數據備份:備份任務執行情況、存儲介質狀態。
第九條 巡檢人員應如實填寫《日常巡檢記錄表》,發現隱患及時上報并跟蹤處理。
第十條 系統變更(包括硬件更換、軟件升級、配置調整、補丁安裝等)須嚴格執行變更管理流程,履行申請、評審、審批、實施、驗證、回滾等程序,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。
第四章 故障與應急管理
第十一條 建立故障分級響應機制,根據故障影響范圍和嚴重程度分為一級(特別重大)、二級(重大)、三級(較大)、四級(一般),分別設定響應時限和處理流程。
第十二條 發生故障后,值班人員應立即響應,初步定位故障原因,按照應急預案采取處置措施,并按規定時限逐級上報。
第十三條 制定信息系統應急預案,涵蓋電力中斷、網絡中斷、硬件故障、數據損壞、網絡攻擊、自然災害等場景,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。
第十四條 故障處理完畢后,應詳細記錄故障現象、原因分析、處理過程、結果及改進措施,形成《故障處理報告》歸檔。
第五章 安全管理
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,落實安全物理環境、安全通信網絡、安全區域邊界、安全計算環境、安全管理中心等要求。
第十六條 加強賬戶和權限管理,實行實名制賬號,遵循最小權限原則,定期清理冗余賬戶和權限。
第十七條 加強日志管理,系統、網絡、安全設備日志保存時間不少于6個月,重要日志異地備份。
第十八條 加強數據安全管理,重要數據定期備份、異地存放,備份介質每季度進行恢復性測試,確保備份可用。
第十九條 加強病毒和漏洞管理,定期更新病毒庫、掃描惡意代碼,及時修補安全漏洞。
第二十條 嚴禁在運維過程中泄露業務數據、用戶信息及系統配置等敏感信息。
第六章 備份與恢復管理
第二十一條 根據數據重要程度,制定不同頻率和保留周期的備份策略:
(一)關鍵業務數據每日增量備份、每周全量備份;
(二)系統配置及數據庫結構在變更后及時備份;
(三)其余數據按需備份。
第二十二條 備份數據至少保留三份,異地存放至少一份,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。
第二十三條 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數據恢復演練,驗證備份數據的完整性和恢復流程的有效性,記錄演練結果并改進。
第七章 運維服務與外包管理
第二十四條 運維外包服務商須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,簽訂保密協議和服務水平協議(SLA),明確服務內容、響應時限、考核指標等。
第二十五條 對外包服務商實行準入、考核與退出機制。信息化管理部門每季度對服務商進行考核,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直至終止合同。
第二十六條 外協人員進入機房、核心區域須審批并登記,操作須在本單位人員陪同或遠程監控下進行,嚴禁私自攜帶U盤、移動硬盤等存儲介質接入系統。
第八章 文檔與知識管理
第二十七條 建立信息系統文檔體系,包括系統架構圖、網絡拓撲圖、設備清單、配置文檔、操作手冊、應急預案、運維記錄等。文檔應與實際同步更新。
第二十八條 建立運維知識庫,沉淀典型故障案例、解決方案、最佳實踐,促進知識共享,提升團隊運維能力。
第九章 監督與考核
第二十九條 信息化管理部門定期對各崗位運維工作進行監督檢查,對違規操作、瞞報故障、未按要求落實安全措施等行為予以通報及責任追究。
第三十條 將信息系統運行維護情況納入部門和個人績效考核,考核結果與評優、獎懲掛鉤。
第十章 附則
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。
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。原有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,以本制度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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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10-22 15:05:19